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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伟

    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邳州市运河镇城东工业集中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48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杨钟与周润萍、霍伟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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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3民终60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杨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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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04 2021-01-29
    2

    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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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8601行初1601号之一 其他(资源)

    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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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0-12-16 2020-12-21
    3

    杨钟与周润萍、霍伟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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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382民初660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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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0-06-29 2021-01-29
    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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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执恢1361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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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12-30 2020-04-23
    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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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执恢825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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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10-30 2019-12-05
    6

    田卫星与霍伟生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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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3民终921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田卫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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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14 2019-08-26
    7

    田卫星与霍伟生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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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3民终921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田卫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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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14 2019-08-23
    8

    946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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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民终946号 -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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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8-08 2019-12-24
    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等债券回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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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382执3720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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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19-06-25 2019-12-19
    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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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执2323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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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06-03 2019-07-10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京03民终921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 田卫星 被上诉人- 金鼎租赁有限公司 中森通浩(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中森通浩新型板材有限公司 霍星 田鑫 霍伟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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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G25 2019-09-08
    2 (2018)京0117民初3907号 -

    原告- 耿建明 被告- 霍伟生 霍星 徐州中森通浩新型板材有限公司 中森通浩(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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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一、四版中缝 2019-04-01
    3 (2018)京0117民初390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金鼎租赁有限公司 中森通浩(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徐州中森通浩新型板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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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G67 2019-03-31
    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国能新兴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包头市新兴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森通浩(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中森通浩新型板材有限公司 周润萍 霍伟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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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乐亭县人民法院 G80 2017-01-12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京0105执3833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9-17 详情
    2 (2018)京0102执10191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9-04 详情
    3 (2018)浙0102执1299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5-11 详情
    4 (2017)沪0115执2081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8-25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执异1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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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异163号 -

    当事人-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中森通浩(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信电子企业集团 安信证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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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异163号北京华信电子企业集团、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中森通浩(北京)集团有限公司、霍伟生、周润萍:本院受理申请人安信证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信电子企业集团,被执行人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中森通浩(北京)集团有限公司、霍伟生、周润萍执行异议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听证传票。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如下:1、请求追加北京华信电子企业集团为(2018)粤0304执40480号案件被执行人。2、请求裁定北京华信电子企业集团对(2018)粤0304执40480号案件中被执行人二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听证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9时30分,请在听证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听证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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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5
    2

    (2016)粤0304民初351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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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04民初351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中森通浩(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周润萍 霍伟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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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04民初3514号之一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森通浩(北京)集团有限公司、霍伟生:本院受理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中森通浩(北京)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周润萍、被告霍伟生、第三人安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券回购款本金1500万元,2014年3月29日至2015年3月28日的利息150万元;二、被告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11%,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中森通浩(北京)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霍伟生、被告周润萍对被告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被告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70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公告当日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收起

    ... 展开
    2017-11-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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