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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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市监处字[2021]367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州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0646379T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横路222号自编首层101-103、104-116、2层、3层、4层、5-19层的1-6单元法定代表人:林伟胜联系电话: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3月10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提交的线索,该线索的主要内容为:广州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初步核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广州美莱医学美容)“百万案例”发布使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违法医疗广告。之后,我局陆续接到举报、监测或监督检查发现广州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百度推广及第三方平台“悦美”中,使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表示功效的断言。我局依法并案进行调查处理。违反法律的事实:2021年2月至4月间,广州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百度推广、第三方平台“悦美”等广告活动中,使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在医疗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其中,在百度平台违法广告存续期间为2021年3月1日至31日,投入广告费用4087.27元。在悦美平台违法广告存续期间为2021年3月1日至7日,投诉入广告费用为4000元。微信公众号内违法广告存续期间为2021年1月至3月,投入费用641.57元。以上违法广告费用总计8728.84元。另查明,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有使用有“一次填充年轻10岁”“从轮廓到肤质即刻年轻10岁”等表示功效的断言,经责令改正,当事人已删除有关用语。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及材料,证明线索来源。2.广州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合法商事主体资格。3.2021年3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有发布违法广告。4.广州美莱案例合同,证明当事人与患者签订合同使用患者肖像进行推广。5.第一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发布过违法广告。6.第二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支付的广告费用数额。7.第三次询问笔录,证明违法广告存续期间及费用计算方式8.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已对违法广告进行整改。9.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证明当事人取得医疗广告审批。案件性质: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使用表示功效的断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对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无特殊裁量情节,建议予以一般处罚。二、对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使用表示功效的断言的违法行为,因其违法情节轻微,且已主动改正,由于其及时改正,从现有情况看,没有造成社会危害,违法情节轻微,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免予处罚。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对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广告费用(8728.84元)2.3倍罚款20076.33元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办公电话:38748355),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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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详情 |
2 | 穗天市监处字[2020]340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广告推广。在推广中使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当事人予以19000元罚款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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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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