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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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北卫医罚〔2020〕56号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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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详情 |
2 | 北(消)行罚决字〔2019〕0147号 | 江北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东昌路737号3幢的宁波江北康养医院有限公司一层西侧疏散指示标志不亮,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江北康养医院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江北区大队 2019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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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详情 |
3 | 北(消)行罚决字〔2019〕0148号 | 江北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东昌路737号3幢的宁波江北康养医院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江北康养医院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江北区大队 2019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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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详情 |
4 | 甬北市监处〔2017〕290号 |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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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 详情 |
5 | 甬北卫计传罚〔2018〕11号 | 区卫计局 |
当事人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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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甬北卫计消罚〔2018〕4号 | 区卫计局 |
当事人消毒产品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上述罚款,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缴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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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甬北卫计医罚〔2017〕10号 | 区卫生局 |
当事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缴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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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甬北卫计传罚〔2017〕1号 | 区卫生局 |
当事人于2017年2月7日在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东昌路737号8幢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缴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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