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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运输

    柳州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柳州市跃进路114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0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桂柳交综(北)罚〔2021〕686号 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潘振铨驾驶╱号╱在柳州市跃进路114号地点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培训记录表,现场照片,执法检查视频予以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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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9 详情
    2 桂柳交综(南)罚〔2021〕778号 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蓝立明驾驶桂BA7812号在城站路新时代商业港路段地点实施了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检查视频予以佐证。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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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9 详情
    3 桂柳交综(南)罚〔2021〕623号 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樊克飞驾驶桂BA5832号中型客车在城站路地点实施了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现场视频予以佐证。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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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6 详情
    4 桂柳交综(南)罚〔2021〕81号 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韦世军驾驶桂BA7899号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在柳工大道地点实施了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现场视频予以佐证。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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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8 详情
    5 桂柳交综罚〔2020〕2281号 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韦志海驾驶桂BA7899号乘龙牌大型客车在文笔路地点实施了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现场视频予以佐证。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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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2 详情
    6 桂柳交综罚〔2020〕2933号 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何理才驾驶桂B30581号大型客车在柳邕路261号地点实施了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电话询问笔录,执法现场视频,GPS数据截图,车载视频予以佐证。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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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5 详情
    7 桂柳交综罚字〔2020〕1858号 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韦世军驾驶桂BA7899号大型客车在城站路地点实施了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现场视频予以佐证。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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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9 详情
    8 桂柳交综罚字〔2020〕1821号 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覃炳应驾驶桂BA5813号宇通牌大型客车在静兰桥东地点实施了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现场视频予以佐证。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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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7 详情
    9 桂柳交综罚〔2020〕603号 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当事人覃炳应驾驶桂BA5813号宇通牌大型客车在柳州市城中区静兰街道西江路地点实施了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现场视频,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予以佐证。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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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3 详情
    10 桂柳交综罚决字【2019】2454 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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