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余人社罚决字﹝2020﹞1号 |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现已查明,你单位在2018年12月1日招用王松,男,安排其从事车间操作工作,身份证号码:522426********4435,系未成年工。你单位在安排王松工作岗位之前未依法对其进行健康检查,造成了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损害。我局认为,你单位未对未成年工王松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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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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