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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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椒卫公罚[2019]59号 |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健康局 |
2019年7月17日,台州远洲临亚置业有限公司安排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为顾客提供游泳服务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及时改正的,罚款500—1900元”的裁量标准,鉴于被处罚人安排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椒江区支行或各营业所(地址详见台州市椒江区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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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详情 |
2 | 台椒卫公罚[2018]50号 | 区卫生局 |
2018年7月17日,被处罚人经营管理的位于台州市台州大道1789号(后许村)远洲墅小区的室内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浸脚池水水质卫生指标余氯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2018年7月25日,本机关责令被处罚人改正。2018年8月20日,本机关对该游泳场所泳池水及浸脚池水水质进行再次检测,结果显示:泳池水水质卫生指标尿素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以上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二)水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鉴于被处罚人经营管理的游泳场所有1项水质卫生指标不合格,且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卫生许可证》。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椒江区支行或各营业所(地址详见台州市椒江区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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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台椒卫公罚[2017]12号 | 区卫生局 |
2017年8月21日,台州远洲临亚置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位于台州市台州大道1789号远洲墅小区内的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的水质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浸脚池游离余氯水质卫生指标不合格)。以上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二)水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2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罚款罚款5000—8000元”的裁量标准,鉴于被处罚人经营管理的游泳场所有1项水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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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台发改价检处〔2017〕1号 |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6]182号)要求,本机关于2016年11月14日开始对台州远洲临亚置业有限公司远洲·墅楼盘2016年1月1日以来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查明,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没有在远洲·墅项目售楼中心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二是价格手册中没有层高、销售状况等信息。本机关认为,台州远洲临亚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二)、(三)项以及《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责令台州远洲临亚置业有限公司远洲·墅项目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叁千元(¥3000元)。台州远洲临亚置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浙江省物价局或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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