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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日电梯

    广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8号华龙大厦601-606房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荔市监处字[2021]64号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78223H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8号华龙大厦601-606房法定代表人:张爱平维保电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山顶12号自编1号、2号、3号2021年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山顶12号自编1号、2号、3号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一台电梯(注册代码为:31704401032012080001)的维保记录最新记录日期是2020年12月8日,缺少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1月4日之间的维保记录。为进一步查清案情,遂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与电梯使用单位广州市荔湾区鹤洞敬老院有限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负责对该公司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山顶12号自编1号、2号、3号的电梯(注册代码为31704401032012080001),保养期限从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在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对上述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但未按安全技术规定对此进行记录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另,据当事人与广州市荔湾区鹤洞敬老院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保养合同显示,其维保费用为300元/月/台,由于无法扣除单次维保收入中的人工、水电、场地租金、交通费等各项成本,违法所得难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特种设备安全指令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证据复制单等材料为证。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1年3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穗荔市监告字[2021]27号的《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实质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在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当天立即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已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020-81697654)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0146)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当事人向荔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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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详情
    2 穗黄市监处字[2021]75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黄市监处字〔2021〕第号当事人:广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类型:内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78223H法定代表人:张爱平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8号华龙大厦601-606房经营范围:建筑安装业成立日期:1983年3月31日2021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中72号的奥园香雪公馆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维保的两台通电在用状态电梯存在以下情况:一是登记证编号为梯粤A500074271《维护保养记录(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2020年2月20日至4月30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没有确认签字;二是登记证编号为梯粤A500074265电梯最近日常维保时间为2021年1月1日,1月2日至20日未见维保记录。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七)项“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2月20日至4月30日期间,为奥园香雪公馆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萝奥分公司一台在用电梯(编号:A500074271)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后,维保记录上没有电梯使用单位物业安全管理人员签字;2021年1月15日为上述公司一台在用电梯(编号:A500074265)维保后,没有记录维保情况;2021年2月2日至2月17日期间没有完成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黄埔分店两台在用电梯(编号:A010350464、A014950409)规定项目的日常维保。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复印件各1份;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我执法人员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各1份;4.当事人提供的《关于香雪公馆两台电梯情况说明》1份;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半月】》、《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半月)》复印件各1份;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4份;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电梯《电梯定期检验报告》4份;8.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电梯维护保养人员的《特种备案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8份;9.涉案电梯使用管理人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备案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2份;10.涉案电梯使用管理人广州市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萝奥分公司出具的《关于香雪公园两台电梯维保记录事宜》1份;11.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份。12.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2021年《电/扶梯维护保养合同》3份。以上证据已经由当事人等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本局于2021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萝岗处告字[2021]5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第(七)项“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先后在维保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萝奥分公司、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黄埔分店电梯过程中都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能够在事后积极改正并完成整改,并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一、责令改正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二、罚款200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243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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