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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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市下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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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执2791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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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2-02 |
2 |
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杭州玺动体育策划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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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申333号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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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1-11 |
3 |
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杭州玺动体育策划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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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民初665号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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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7-06 |
4 |
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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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224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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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6-19 |
5 |
杭州市下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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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585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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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1-10 | 2020-07-03 |
6 |
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杭州玺动体育策划有限公司、杨忠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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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民初3364号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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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6-05 | 2019-10-15 |
7 |
7118南京市玄武区维格游泳健身俱乐部与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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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民初711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市玄武区维格游泳健身俱乐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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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2018-03-20 | 2018-04-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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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执2791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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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民初51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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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1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亚萍 被告- 杭州动享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杭州下城区分公司 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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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动享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杭州下城区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亚萍诉被告杭州动享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杭州下城区分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亚萍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3民初5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浙0103民初5118号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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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2 |
(2020)浙0103民初51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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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1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亚萍 被告- 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杭州动享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杭州下城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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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杭州下城区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亚萍诉被告杭州动享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杭州下城区分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51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吴亚萍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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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3 |
(2020)浙0103民初51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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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1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亚萍 当事人- 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杭州下城区分公司 杭州动享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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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动享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杭州下城区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亚萍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511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会员服务关系;2.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截止至2019年8月1日的剩余年卡费948元(到期日2020年8月7日),私教费45812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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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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