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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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综执罚字〔2019〕第0401041909260033号 | 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根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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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详情 |
2 | 江综执罚字〔2019〕第0401041909260055号 | 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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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详情 |
3 | 江城法罚字[2018]第41030033号 |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星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干区建华路与五号港路交叉口杭政储出(2016)28号地块商品住宅兼容商业商务用房项目工地西南侧建造1处建筑物,主体施工已完成结顶,框架结构,层次二层,一层层高4.8米,二层层高3.1米,长60米,宽20米,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自行拆除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十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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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住建罚决字[2017]第12号 | 区住建局(区人防办、区民防局) |
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壹佰柒拾捌万零玖佰陆拾壹元整罚款。2、建设单位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处贰拾万元整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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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城法罚字〔2017〕第41024471号 |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星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规划批准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份开始擅自在江干区建华路与五号港路交叉口杭政储出(2016)28号地块商品住宅兼容商业商务用房项目一期工程工地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改正违法行为并在15日内缴纳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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