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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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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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恢7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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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8-06 |
2 |
陈楚洪、徐平、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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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恢70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楚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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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04-27 |
3 |
黄印发与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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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2民初2951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黄印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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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19-12-26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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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恢50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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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19-12-25 |
5 |
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深圳市康威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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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恢9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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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9-06 | 2019-11-20 |
6 |
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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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异204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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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19-08-15 |
7 |
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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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异203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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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19-08-15 |
8 |
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徐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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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35236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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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3-04 | 2019-07-17 |
9 |
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徐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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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3523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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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3-04 | 2019-07-17 |
10 |
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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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异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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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2-15 | 2019-05-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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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执恢96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深圳市康威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 李云兰 徐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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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60 | 2019-02-21 |
2 | (2017)粤03民初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 徐平 李云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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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7 | 2018-10-12 |
3 | - | - |
原告- 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致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 徐平 李云兰 唐永华 柳九弟 深圳市赛宝康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星光电有限公司 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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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广东非法院单位 | 七版 | 2018-07-21 |
4 |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被告- 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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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G92 | 2017-04-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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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6执恢74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9 | 详情 |
2 | (2016)粤0305执2787号 | 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08 | 详情 |
3 | (2016)赣0822执590号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25 | 详情 |
4 | (2016)赣0822执569号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25 | 详情 |
5 | (2016)赣0822执591号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25 | 详情 |
6 | (2016)赣0822执605号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25 | 详情 |
7 | (2016)赣0822执603号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25 | 详情 |
8 | (2016)赣0822执601号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25 | 详情 |
9 | (2016)赣0822执600号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25 | 详情 |
10 | (2016)赣0822执598号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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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执恢158号评估报告结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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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恢1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被告- 徐平 深圳市宝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李云兰 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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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恢158号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李云兰、深圳市宝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李云兰、深圳市宝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吉水县城西工业园金工大道东侧2207D-109号宗地[吉国用(2010)第409号]、2207D-110号宗地[吉国用(2010)第410号]两宗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的现值进行评估并已作出深国咨评字[2020]-0255B号土地估价报告,其中109地块的总值为人民币4832760元、110地块的总值为人民币4508825元;2207D-084号宗地[吉国用(2008)第051号]土地使用权;1-5号厂房(赣房权证吉字第00022999、00025508、00025507、00005514、00025512号);办公楼(赣房权证吉字第00023001号);1-4号宿舍楼(赣房权证吉字第00023000、00025509、00025513、00025510号)、管理员宿舍(赣房权证吉字第00025505号)、南门卫房(赣房权证吉字第00025516)、东门卫房(赣房权证吉字第00025511号)、配电房(赣房权证吉字第00025515号)、厨房(赣房权证吉字第00025506号)一宗工业用地及地上厂房、宿舍、办公楼等共十五栋建筑物的现值进行评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报告,内容为:084地块为人民币4533360元、1号厂房为人民币5200420元、2号厂房为人民币5083955元、3号厂房为人民币5216483元、4号厂房为人民币5055416元、5号厂房为人民币7062249元、办公楼为人民币3933011元、一号宿舍楼为人民币3338823元、2号员工宿舍为人民币2546154元、3号员工宿舍为人民币2546154元、4号员工宿舍为人民币2546154元、管理员宿舍为人民币4428706元、南门卫房为人民币38425元、东门卫房为人民币28411元、配电房为人民币83009元、厨房为人民币163383元。。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请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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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2 |
(2019)粤03执恢50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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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恢5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被告- 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 李云兰 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 徐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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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恢504号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徐平、李云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初字第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执恢504-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初字第85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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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3 |
(2017)粤0304民初738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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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738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云兰 徐平 柳九弟 深圳市赛宝康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星光电有限公司 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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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7382号之一李云兰、徐平、柳九弟、深圳市赛宝康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晶星光电有限公司、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云兰、徐平、柳九弟、深圳市赛宝康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晶星光电有限公司、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平、被告李云兰、被告唐永华、被告柳九弟、被告深圳市赛宝康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晶星光电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4887281.48元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以向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二、被告徐平、被告李云兰、被告唐永华、被告柳九弟、被告深圳市赛宝康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晶星光电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4887281.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5月1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以向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履行前述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7228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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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
4 |
(2017)粤0304民初738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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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7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云兰 徐平 柳九弟 深圳市赛宝康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星光电有限公司 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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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7383号李云兰、徐平、柳九弟、深圳市赛宝康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晶星光电有限公司、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云兰、徐平、柳九弟、深圳市赛宝康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晶星光电有限公司、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平、被告李云兰、被告唐永华、被告柳九弟、被告深圳市赛宝康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晶星光电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5103950元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以向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二、被告徐平、被告李云兰、被告唐永华、被告柳九弟、被告深圳市赛宝康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晶星光电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每笔代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实际代偿之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代偿本金、代偿之日见附表)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以向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履行前述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6899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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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
5 |
(2017)粤0304民初738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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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738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徐平 李云兰 唐永华 柳九弟 深圳市赛宝康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星光电有限公司 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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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7382号柳九弟、深圳市赛宝康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晶星光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平、李云兰、唐永华、柳九弟、深圳市赛宝康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晶星光电有限公司、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9点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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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
6 |
(2017)粤0304民初738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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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7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徐平 李云兰 唐永华 柳九弟 深圳市赛宝康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星光电有限公司 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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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7383号柳九弟、深圳市赛宝康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晶星光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锋发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平、李云兰、唐永华、柳九弟、深圳市赛宝康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晶星光电有限公司、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9点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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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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