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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景汽车

    宁波海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俞范东路36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浙甬镇卫职罚〔2020〕010号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21日镇海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宁波市镇海区俞范东路368号的宁波海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出示了由宁波远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6日编制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编号:Z19110277),报告显示该公司喷漆岗位存在苯、甲苯、二甲苯,打磨岗位存在其他粉尘,钣金岗位存在电焊烟尘职业病危害因素。2、该公司出示了由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2019年12月11日编制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报告显示徐志盈需要职业健康复查,但该公司现场未能出示该员工的复查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同日立案调查。2020年9月24日对该公司受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现查明,宁波海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情节: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编制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显示该公司劳动者徐志盈为苯、甲苯作业的复查对象,但该公司未按照医院要求组织徐志盈进行复查。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构成了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系首次发生,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未发现当事人有《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我局于2020年9月24日出具了浙甬镇卫职改通〔2020〕01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0年10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2020年9月24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2.2020年9月2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在宁波海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该公司出示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报告显示该公司劳动者徐志盈需要组织职业健康复查,但该公司现场未能出示此劳动者的复查报告的事实;3.2020年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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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详情
    2 镇(消)行罚决字〔2020〕0060号 镇海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宁波海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海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112005305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镇海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5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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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5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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