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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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南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钟小伟等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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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8执45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定南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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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27 |
2 |
钟小伟、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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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5459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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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01 |
3 |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小伟、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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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9423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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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3-10 |
4 |
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钟小伟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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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0823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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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10 |
5 |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江兴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钟小伟、林忠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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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2执451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江兴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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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25 |
6 |
湖北长江兴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被执行人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钟小伟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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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2执恢14号之二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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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25 |
7 |
赣州市金盛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何启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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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28执807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金盛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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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0-31 |
8 |
湖北长江兴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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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2执异99号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江兴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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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22 |
9 |
湖北长江兴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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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2执异98号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江兴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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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22 |
10 |
深圳市西博壹号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与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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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5964号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原告-深圳市西博壹号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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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1-03-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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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执25459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30 | 详情 |
2 | (2020)粤0303执20823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4 | 详情 |
3 | (2020)粤0303执20643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8 | 详情 |
4 | (2020)辽0112执1825号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1 | 详情 |
5 | (2020)赣0721执恢12号 | 赣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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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17民初1823号原告广州从化信和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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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民初18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从化信和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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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7民初1823号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从化信和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7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486154元及利息(利息以486154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利率标准计付)给原告广州从化信和气体有限公司;二、原告广州从化信和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并搬运权属原告的安装在被告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即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富田工业区内的气体储槽系统(10m³储槽1台、50m³/h汽化器、φ32无缝管260米、角阀12个、减压系统2套、20m³液氮储槽1台、100m³/h汽化器1台、无缝钢管10米),拆除及搬运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广州从化信和气体有限公司负担;三、驳回原告广州从化信和气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592元,由被告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529013732019-11-0415:47:26:110(2019)粤0117民初1823号原告广州从化信和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气体,原告,有限公司,新材料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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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2 |
(2019)粤0117民初1823号原告广州从化信和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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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民初18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从化信和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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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7民初1823号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广州从化信和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从化信和气体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86154元;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货款48615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9年8月16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525861422019-05-1515:13:07:808(2019)粤0117民初1823号原告广州从化信和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举证,被告,期限,原告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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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3 |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三友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钟小伟及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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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22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被告- 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三友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钟小伟 谭少剑 定南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三友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钟小伟 何启春 郭玉梅 赖雪兰 定南金惠工贸有限公司 赣州章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天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李英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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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何启春、谭少剑、赖雪兰、定南金惠工贸有限公司、赣州章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天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李英福、郭玉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三友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钟小伟及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01民初226号一案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一、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清收目标款50628225元及利息2259706元(以5062822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5.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利息为2259706元);2、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对被告一所欠原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一设定质押担保的应收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逾期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28日联系人:张宗华、杨兰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4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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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
4 |
湖北长江兴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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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湖北长江兴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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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湖北长江兴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19)赣01民初5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天)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谢欢欢联系电话:0791-88162634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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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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