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经开公(金)行罚决字[2019]51449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大道560号时代天街商业中心7-001-2号的杭州品唛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至今持续经营。吴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实际入职该公司,工作岗位是技师,芮某某于2019年6月6日实际入职该公司,工作岗位是服务员,李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实际入职该公司,工作岗位是服务员。该单位未按规定在与员工确定劳动关系后三日内将员工吴某某、芮某某、李某某的身份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杭州品唛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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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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