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新(消)行罚决字〔2019〕0156号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新昌县江滨东路43号的新昌县天姥山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九月九大酒店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新昌县天姥山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九月九大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10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9-10 | 详情 |
2 |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8〕0165号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新昌县天姥山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九月九大酒店厨房间内遮挡消火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七条,决定给予新昌县天姥山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九月九大酒店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11月10日。 收起
...
展开
|
2018-11-10 | 详情 |
3 |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7〕0091号 | 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你单位下属分支机构九月九大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新昌县天姥山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九月九大酒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新昌县天姥山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九月九大酒店的营业、使用,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新昌支行(帐号:525201040066433,帐户:新昌县预算外资金收费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5月10日。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