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万成高能

    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宁海县西店镇凫溪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与象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浙江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宁波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合同纠纷

    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26民初218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伟成 被告-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象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徐伟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浙0226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确认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02 年3月18日签订的关于原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宁海分公司位于宁海县西店储备站资产的《转让协议书》有效;确认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与原浙江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02年3月18日签订的关于原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宁海分公司位于宁海县西店储备站资产的《转让协议书》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50元(原告已垫付),合计1 050元,由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7 407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收起

    ... 展开
    2022-02-24
    2

    (2021)浙0226民初2180号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26民初218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 象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徐伟成 收起

    ... 展开

    象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徐伟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浙0226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确认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02年3月18日签订的关于原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宁海分公司位于宁海县西店储备站资产的《转让协议书》有效;确认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与原浙江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02年3月18日签订的关于原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宁海分公司位于宁海县西店储备站资产的《转让协议书》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50元(原告已垫付),合计1050元,由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7407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收起

    ... 展开
    2022-02-24
    3

    (2021)浙0226民初2180号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26民初218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 被告-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象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徐伟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浙0226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确认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02年3月18日签订的关于原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宁海分公司位于宁海县西店储备站资产的《转让协议书》有效;确认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与原浙江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02年3月18日签订的关于原上海能源化工总公司宁海分公司位于宁海县西店储备站资产的《转让协议书》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50元(原告已垫付),合计1050元,由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7407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收起

    ... 展开
    2022-02-24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