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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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80号 |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2月6日15时03分,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的宁海华风饭店店内燃气瓶实名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扫描气瓶二维码检查,发现该店内1个规格15KG的燃气瓶(气瓶编号EC4443****),登记单位和充装单位均为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存在配送信息错误的现象,其中工商注册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均错误,配送地址为空白;末次充装时间2021年12月4日。2021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签发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12月9日12时前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12月12日15时24分,执法人员对位于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新园一路**号的宁海老庄夜宵店店内燃气瓶实名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扫描燃气瓶二维码,发现该店内一个规格为15KG的燃气瓶(气瓶编号EC4443****),登记单位和充装单位均为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存在配送信息未录入的现象,其中工商注册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号均为空白。当事人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仍未完善登记瓶装燃气购买者身份信息。当事人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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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 详情 |
2 | 宁海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003号 |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0月19日15时00分,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宁海县梅林街道振兴街**号宁海县梅林**小吃店店内燃气瓶实名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扫描气瓶二维码检查发现,宁海县梅林街道振兴街**号宁海县梅林**小吃店店内存在1个规格15KG的燃气瓶(气瓶编号EC44430*****),其燃气用户身份信息显示客户名称为刘某某,实际燃气用户名称为何某某,配送地址为中国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振兴街,充装单位为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末次充装日期为2020年10月12日。该气瓶二维码中燃气用户身份信息与实际使用者不符,销售者并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执法人员当即进行拍照取证。2020年10月20日,西店中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签发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0年10月21日12时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未对宁海县梅林**小吃店店内燃气瓶(气瓶编号EC44430*****)用户身份信息进行完善,宁海县梅林街道振兴街**号宁海县梅林**小吃店店内的燃气瓶(气瓶编号EC44430*****)显示客户名称仍为刘某某,末次充装日期为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宁海县万成高能气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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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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