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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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爱玉与邵俊斌、广州懿智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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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黄爱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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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美花与广州懿智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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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美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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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陈秀甜与广州懿智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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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陈秀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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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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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执18976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28 | 详情 |
2 | (2021)粤0105执11102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1 | 详情 |
3 | (2021)粤0105执10176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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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执18976号黄爱玉与邵俊斌、广州懿智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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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1897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懿智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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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18976号邵俊斌、广州懿智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18976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为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541724422022-01-1917:20:38:828联系人:周博、陈康英(2021)粤0105执18976号黄爱玉与邵俊斌、广州懿智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邵俊斌、广州懿智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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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
2 |
(2021)粤0105执11102号李美花与广州懿智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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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1110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懿智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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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11102号广州懿智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广州懿智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541568022022-01-0415:10:35:296联系人:徐萍(2021)粤0105执11102号李美花与广州懿智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州懿智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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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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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10176号陈秀甜与广州懿智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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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1017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懿智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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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10176号广州懿智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广州懿智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541568512022-01-0415:11:54:788联系人:徐萍(2021)粤0105执10176号陈秀甜与广州懿智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州懿智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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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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