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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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伟、王立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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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11执30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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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30 |
2 |
本院向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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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执166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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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8-04 |
3 |
本院向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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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执1663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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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8-04 |
4 |
张伟与王立海、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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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11民初36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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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05 | 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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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昌松、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王立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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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271民初80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吴昌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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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9-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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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琼0271执3975号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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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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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执异37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亚志辉土方工程部 当事人- 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 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葛志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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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执异371号申请人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与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葛志勇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向本院提出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依法追加葛志勇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尚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询问传票、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七审判庭(328室)公开询问审查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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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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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执异3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亚志辉土方工程部 当事人- 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 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张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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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执异372号申请人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与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健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向本院提出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依法追加张健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尚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询问传票、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七审判庭(328室)公开询问审查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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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3 |
(2020)琼0107民初32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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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320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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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民初3207号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7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限被告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KFZL2017-1432)项下尚未清偿的款项188647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7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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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4 |
(2020)琼0107民初32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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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320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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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民初3208号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7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限被告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龙鹏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KFZL2017-1433)项下尚未清偿的款项209118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9.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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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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