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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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郑良均、绍兴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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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民终79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郑良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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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29 |
2 |
郑良均与绍兴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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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4民初8029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原告-郑良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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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4-08 |
3 |
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与张国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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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346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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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6-04 |
4 |
浙江美科电器有限公司、绍兴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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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4民初660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美科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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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0-30 |
5 |
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与绍兴慧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嘉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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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2924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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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6-05 | 2017-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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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404民初3466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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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34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张国旗 绍兴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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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民初3466号绍兴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旗、绍兴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404民初34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6,110元,减半收取计33,05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刘帆、袁嘉睿联系电话:0756-7266608、7266885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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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2 |
(2020)粤0404民初3466号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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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34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张国旗 绍兴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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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民初3466号绍兴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旗、绍兴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4民初3466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23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9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113203元(暂计至2020年10月1日);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30万元;5.判令原告对案涉31辆车的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陈德玉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剑、人民陪审员肖晓丽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联系人:刘帆、袁嘉睿联系电话:0756-7266608、7266885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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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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