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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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下卫公罚[2020]3197号 |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
2020年12月7日,上海珂珂朵谧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店内供顾客使用的美容玻璃碗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环境卫生类(24)A.4.的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一般情形”,裁量幅度:“警告,罚款600元以下”,本局决定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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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详情 |
2 | 杭下卫公罚[2019]3142号 |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
你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活动,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25.1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罚款500-1900元”,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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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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