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宁波耐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03民初50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耐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
展开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2-23 |
2 |
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华龙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执36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30 |
3 |
余姚市联邦装璜塑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26民初461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余姚市联邦装璜塑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1-13 |
4 |
向阳与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12民初13787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向阳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9-28 |
5 |
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12民初380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6-28 |
6 |
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民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91财保4号 | - |
申请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3-06 | 2020-05-22 |
7 |
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民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91财保5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3-06 | 2020-04-16 |
8 |
宁波民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民终5596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宁波民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04-15 |
9 |
杨承兴、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民申4044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杨承兴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1-19 |
10 |
宁波市鄞州首南朝辉管道配件经营部、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民终15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市鄞州首南朝辉管道配件经营部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上诉人宁波市鄞州首南朝辉管道配件经营部与被上诉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陈杭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19)浙 02 民终 1553 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宁波市鄞州首南朝辉管道配件经营部 被上诉人- 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 陈杭龙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民终1553号陈杭龙: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宁波市鄞州首南朝辉管道配件经营部与被上诉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陈杭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民终1553号民事判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3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上诉人陈杭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宁波市鄞州首南朝辉管道配件经营部支付货款277645.80元;二、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3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陈杭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宁波市鄞州首南朝辉管道配件经营部支付自2017年5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77645.8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四、驳回上诉人宁波市鄞州首南朝辉管道配件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审案件受理费5465元,由被上诉人陈杭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6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鄞州首南朝辉管道配件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20-01-10 |
2 |
原告宁波市鄞州首南朝晖管道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陈杭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03民初28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鄞州首南朝晖管道配件经营部 被告- 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 陈杭龙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03民初2899号陈杭龙(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1****281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首南朝晖管道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陈杭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289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203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二页第十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277645.80元”应补正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277645.80元(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2017)浙0203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六页倒数第四行“本院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陈杭龙支付剩余材料款的请求”应补正为“本院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陈杭龙支付剩余材料款及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2017)浙0203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一、被告陈杭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市鄞州首南朝晖管道配件经营部支付货款277645.80元”应补正为“一、被告陈杭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市鄞州首南朝晖管道配件经营部支付货款277645.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77645.8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5月2日起支付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02-14 |
3 |
原告宁波市鄞州首南朝晖管道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陈杭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公告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03民初28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鄞州首南朝晖管道配件经营部 被告- 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 陈杭龙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03民初2899号陈杭龙(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1****281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首南朝晖管道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陈杭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宁波市鄞州首南朝晖管道配件经营部要求:1.请求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3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上诉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杭龙共同支付上诉人货款277645.8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2.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01-21 |
4 |
原告宁波市鄞州首南朝晖管道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陈杭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03民初28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鄞州首南朝晖管道配件经营部 被告- 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 陈杭龙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03民初2899号陈杭龙(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1****281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首南朝晖管道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陈杭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杭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市鄞州首南朝晖管道配件经营部支付货款277645.80元;二、驳回原告宁波市鄞州首南朝晖管道配件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465元,由被告陈杭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9-01-04 |
5 |
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顺杰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徐巧君、江明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12民初10538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顺杰钢管租赁站 被告- 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 徐巧君 江明义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12民初10538号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徐巧君、江明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顺杰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徐巧君、江明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7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8-09-30 |
6 |
原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总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12民初336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12民初3367号郑总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总军(2018)浙0212民初3367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联系人:徐旭霞、杨利波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412135(徐) 收起
...
展开
|
2018-07-02 |
7 |
原告宁波市鄞州首南朝辉管道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陈杭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传票、补充证据材料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03民初28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鄞州首南朝辉管道配件经营部 被告- 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 陈杭龙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03民初2899号陈杭龙(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1****281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首南朝辉管道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陈杭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补充证据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7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望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8-05-15 |
8 |
原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总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12民初336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郑总军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12民初3367号郑总军:本院受理(2018)浙0212民初3367号原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总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2018年3月27日联系人:徐旭霞、杨利波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412135(徐) 收起
...
展开
|
2018-03-27 |
9 |
原告宁波市鄞州首南朝辉管道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陈杭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03民初28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鄞州首南朝辉管道配件经营部 被告- 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 陈杭龙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03民初2899号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陈杭龙(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1****281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首南朝辉管道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陈杭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277645.8元(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5日8时30分在本院望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7-06-21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