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海公路罚[2019]03(41)10017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X7751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11月01日13时21分车号为浙BX7751的车辆行驶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4K+9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4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0600千克,超限360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01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01-10 | 详情 |
2 | 海公路罚[2019]03(41)10020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X7732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12月11日15时27分车号为浙BX7732的车辆行驶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4K+9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4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1050千克,超限405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02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01-10 | 详情 |
3 | 海公路罚[2019]03(41)10021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X7732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11月25日12时03分车号为浙BX7732的车辆行驶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4K+9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620千克,超限162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02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01-10 | 详情 |
4 | 海公路罚[2019]03(41)10015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X7751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11月12日19时12分车号为浙BX7751的车辆行驶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4K+9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710千克,超限171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01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01-10 | 详情 |
5 | 海公路罚[2019]03(41)10019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X7732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12月28日14时48分车号为浙BX7732的车辆行驶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4K+9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50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5450千克,超限1845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01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9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01-10 | 详情 |
6 | 海公路罚[2019]03(41)10022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X7732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11月01日11时05分车号为浙BX7732的车辆行驶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4K+9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7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530千克,超限153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02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01-10 | 详情 |
7 | 海公路罚[2019]03(41)10016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X7751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11月01日18时55分车号为浙BX7751的车辆行驶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4K+9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37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0330千克,超限333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01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01-10 | 详情 |
8 | 海公路罚[2019]03(41)10018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X7751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11月01日11时19分车号为浙BX7751的车辆行驶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4K+9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4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0690千克,超限369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01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01-10 | 详情 |
9 | 甬公高新(梅)行罚决字[2017]10041号 | 宁波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梅墟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3月27日13时30分许,我所民警在对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鹏源国际(朝里中心)项目部进行日常管理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于2016年12月29日与流动人口谭政(身份证号:522128********001X)建立劳动关系,未将劳动者信息及时报送公安机关,且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后于2017年3月27日13时30分许被民警在日常检查中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高新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
展开
|
2017-03-28 | 详情 |
10 | 鄞公路罚[2017]03(41)10027号 | 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X7763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11月01日10时26分车号为浙BX7763的车辆行驶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440千克,超限144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02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7-02-21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