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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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宝印、邓朝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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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宝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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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唐顺林、湖南远超氧业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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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唐顺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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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宜荣、湖南远超氧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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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高宜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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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建荣、湖南远超氧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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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林建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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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蒋毅、湖南远超氧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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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蒋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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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龚海明、湖南远超氧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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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龚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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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唐梁民、湖南远超氧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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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唐梁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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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李卫东、湖南远超氧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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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卫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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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远超氧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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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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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周信、湖南远超氧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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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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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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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执25565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5 | 详情 |
2 | (2017)湘1102执420号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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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6民初24939号石宝印与邓朝林、湖南远超氧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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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49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石宝印 被告- 邓朝林 湖南远超氧业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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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4939号邓朝林、湖南远超氧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石宝印与邓朝林、湖南远超氧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24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邓朝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宝印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湖南远超氧业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邓朝林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邓朝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宝印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四、驳回原告石宝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0元,由被告邓朝林负担6750元,被告湖南远超氧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4053602020-06-2417:19:35:654联系人:梁水妹、林文谦(2019)粤0106民初24939号石宝印与邓朝林、湖南远超氧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邓朝林、湖南远超氧业工程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联系人:梁水妹、林文谦电话:83008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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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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