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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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白云市政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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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6626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白云市政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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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02 |
2 |
广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与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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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011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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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7-15 |
3 |
欧阳惠仪、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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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2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欧阳惠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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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8-18 |
4 |
广州市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庄少梅、吴永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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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执244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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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6-09 |
5 |
广州松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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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158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松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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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7-30 |
6 |
广州威能机电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宜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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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5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威能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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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8-19 |
7 |
广州市汇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如丰晟宴餐饮有限公司、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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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执140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如丰晟宴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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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6-09 |
8 |
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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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执异1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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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3-18 |
9 |
东莞市天然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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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114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天然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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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3-01 |
10 |
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葩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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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00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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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2-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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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1执367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1 | 详情 |
2 | (2021)粤0111执121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1 | 详情 |
3 | (2021)粤0111执99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8 | 详情 |
4 | (2021)粤0111执432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6 | 详情 |
5 | (2020)粤0111执14125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3 | 详情 |
6 | (2020)粤0111执1382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5 | 详情 |
7 | (2020)粤0111执13825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5 | 详情 |
8 | (2020)粤0111执1382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5 | 详情 |
9 | (2020)粤0111执921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8 | 详情 |
10 | (2020)粤0111执847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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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欧阳惠仪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宜舜、吴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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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2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欧阳惠仪 被上诉人- 吴永标 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吴宜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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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290号吴宜舜、吴永标:本院受理上诉人欧阳惠仪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宜舜、吴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三、吴宜舜、吴永标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欧阳惠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674元、保全费5000元,由欧阳惠仪负担38749元,由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宜舜、吴永标共同负担169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481元,由欧阳惠仪负担21556元,由吴宜舜、吴永标共同负担169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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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2 |
(2020)粤0113民初11524号原告广州威能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宜舜、广州市白云汇商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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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5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威能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吴宜舜 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汇商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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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524号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宜舜、广州市白云汇商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威能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宜舜、广州市白云汇商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广州威能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和工程款共计44203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5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吴宜舜、广州市白云汇商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5元(减半收取计),诉前保全费2730元,由被告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宜舜、广州市白云汇商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538643192021-04-0716:36:22:387(2020)粤0113民初11524号原告广州威能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宜舜、广州市白云汇商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广州市,公告,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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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3 |
欧阳惠仪与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宜舜、吴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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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2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欧阳惠仪 被上诉人- 吴宜舜 吴永标 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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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3290号吴宜舜、吴永标:欧阳惠仪与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宜舜、吴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欧阳惠仪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5月17日10时30分-11时45分在第73法庭(新大楼三楼西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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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4 |
(2020)粤0106民初1746号欧阳惠仪与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宜舜、吴永标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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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7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欧阳惠仪 当事人- 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延汾商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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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746号吴宜舜、吴永标:原告欧阳惠仪诉被告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宜舜、吴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粤0106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现原告欧阳惠仪不服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欧阳惠仪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6342652020-11-0315:49:03:298联系人:(2020)粤0106民初1746号欧阳惠仪与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宜舜、吴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吴宜舜、吴永标: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联系人:电话:8300863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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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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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746号欧阳惠仪与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宜舜、吴永标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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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7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欧阳惠仪 被告- 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吴宜舜 吴永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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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746号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宜舜、吴永标:本院受理的原告欧阳惠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8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1704822020-03-0315:37:17:0联系人:赵怡、瞿栋(2020)粤0106民初1746号欧阳惠仪与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宜舜、吴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宜舜、吴永标: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联系人:赵怡、瞿栋电话:8300887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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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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