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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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斯沃德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昆明银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佑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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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执451号之四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斯沃德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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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07-16 |
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王佑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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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执46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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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19-10-30 |
3 |
杨应兰重庆斯沃德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昆明银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佑勤买卖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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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执异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斯沃德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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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05-29 |
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王佑勤、杨应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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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69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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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12-24 | 2018-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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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斯沃德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佑勤昆明银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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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95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斯沃德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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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18-11-19 | 2018-12-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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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09民初95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斯沃德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银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王佑勤 杨应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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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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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云0111执4644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9 | 详情 |
2 | (2019)渝0109执451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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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11民初140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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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403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玉溪市玉兴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银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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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4037号昆明银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玉溪市玉兴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1民初14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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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2 |
(2020)云0111民初140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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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403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玉溪市玉兴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银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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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4037号昆明银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玉溪市玉兴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2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马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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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3 |
(2019)渝0109执异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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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执异52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昆明银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斯沃德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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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9执异52号昆明银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佑勤、杨应兰:本院受理重庆斯沃德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明银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佑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渝0109执451号]中,案外人杨应兰提出书面异议,认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36号2-12-3房屋系王佑勤与杨应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产权,要求停止拍卖并解除对该套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09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已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杨应兰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13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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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4 |
(2017)渝0109民初95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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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95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斯沃德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银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王佑勤 杨应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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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9民初9569号昆明银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佑勤、杨应兰:本院受理重庆斯沃德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诉昆明银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佑勤、杨应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内容:一、判令被告昆明银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215488.3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215488.38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9539.84元);二、判令被告昆明银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4000元;三、判令被告王佑勤、杨应兰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18年4月26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承办人:龚雪电话:(023)-68316670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23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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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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