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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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平、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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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朱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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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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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苏0111执1711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5 | 详情 |
2 | (2021)苏0111执1472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8 | 详情 |
3 | (2021)苏0113执1423号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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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庆雯、徐梦瑶诉被告任进宁、钱银封、第三人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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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5190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徐梦瑶 肖庆雯 被告- 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 任进宁 钱银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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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庆雯、徐梦瑶诉被告任进宁、钱银封、第三人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2-05-05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5190号任进宁、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肖庆雯、徐梦瑶诉被告任进宁、钱银封、第三人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任进宁在900000元本息范围内、被告钱银封在1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肖庆雯、徐梦瑶的私教课程费与会籍费总计20940元、违约金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94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肖庆雯、徐梦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7元,由被告任进宁、钱银封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五月五日承办法官:孔慧萍联系电话:025-8376860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都凌诉被告黄文胜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祁中龙诉被告李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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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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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都凌诉被告黄文胜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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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517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都凌 当事人- 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 被告- 黄文胜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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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都凌诉被告黄文胜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2-05-05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5177号黄文胜:本院对原告都凌诉被告黄文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文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都凌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都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16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黄文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五月五日承办法官:孔慧萍联系电话:025-8376860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乔东波诉被告刘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肖庆雯、徐梦瑶诉被告任进宁、钱银封、第三人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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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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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庆雯、徐梦瑶诉被告任进宁、钱银封、第三人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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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5190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当事人- 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 被告- 张富友 邓恒荣 张华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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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庆雯、徐梦瑶诉被告任进宁、钱银封、第三人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2-05-05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5190号任进宁、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肖庆雯、徐梦瑶诉被告任进宁、钱银封、第三人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任进宁在900000元本息范围内、被告钱银封在1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肖庆雯、徐梦瑶的私教课程费与会籍费总计20940元、违约金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94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肖庆雯、徐梦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7元,由被告任进宁、钱银封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五月五日承办法官:孔慧萍联系电话:025-8376860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都凌诉被告黄文胜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华红、张富友、邓恒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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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
4 |
原告祁中龙诉被告李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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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111民初1274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祁中龙 当事人- 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 被告- 李永生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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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祁中龙诉被告李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2-04-2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苏0111民初1274号李永生:本院受理原告祁中龙诉被告李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用3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吕太如联系电话:025-837685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肖庆雯、徐梦瑶诉被告任进宁、钱银封、第三人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蔡小弟诉被告李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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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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