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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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罚字[2021]第2000010号 | 温州洞头区应急管理局 |
当事人: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912571,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矿山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公路工程总承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钢结构工程,河湖整治专业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环境治理,水利水电工程检测、试验,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隧道工程,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生态修复工程,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地质灾害治理施工,土壤修复,安全评价,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除汽车)销售,设备租赁,普通货运,物业管理,水运工程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采矿、石料加工、石料生产、砂石料销售,保洁服务,绿化养护,垃圾清扫、垃圾清运、垃圾收集处理服务,餐饮管理,餐饮服务,管道维护,对外承包工程,地质勘查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77省道延伸线龙湾至洞头疏港公路洞头县霓屿乡上社村建筑石料矿设立了项目部,项目经理李簪琪。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3日发现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本局于2021年4月15日对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分别为:1、《现场检查记录》(2021年4月13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询问笔录》(李簪琪),证明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事实。2021年4月16日,本局向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洞)应急管罚告字〔2021〕5号),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有进行陈述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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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5 | 详情 |
2 | 新公(儒)行罚决字[2019]51875号 | 新昌县公安局儒岙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9月20日14时许,新昌县公安局儒岙派出所在新昌县儒岙镇会墅岭村某号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宿舍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许某根已经离开,没有及时报送信息至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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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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