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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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1-048 | 兰溪市卫生健康局 |
该门诊部注册护士仅一人,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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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详情 |
2 | 兰市监罚字〔2021〕17号 |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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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详情 |
3 | 兰卫医罚﹝2020﹞22号 | 兰溪市卫生健康局 |
该门诊部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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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详情 |
4 | 兰综执罚决字[2019]第657号 | 金华市兰溪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基本情况:兰溪思拓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栋;违法事实及证据:现已查明,2019年3月27日,兰溪思拓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兰溪市兰江街道九如街266、268、270、272、276号营业房外西侧台阶上搭建了木质结构门廊,长3米,宽1米,高2.6米,占用区域面积3平方米,顶部及营业房西侧一层二层之间盖了黑色瓦片。具体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凭。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兰溪思拓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兰溪思拓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自行拆除搭建的木质门廊及瓦片,并决定对兰溪思拓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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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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