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海自然资规罚(2019)13号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4平方米土地。2、对在非法占用的36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3、对非法占用364平方米新增城镇用地和公路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陆拾元整(5460元)。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1楼核算中心(银行)(宁波市大梁街48号天之海大厦),项目代码为030199。缴款需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罚没款缴款单原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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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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