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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金

    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康兴路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闽鲁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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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财保31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人-宁波闽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4-08 2020-04-30
    2

    缙云县兴顺石雕有限公司与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军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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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122民初5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缙云县兴顺石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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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0-03-16 2020-04-02
    3

    宁波市海曙现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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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民初130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市海曙现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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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10-08 2020-04-27
    4

    宁波天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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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25民初20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天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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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9-03-29 2019-05-09
    5

    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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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执4791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09-26 2019-07-29
    6

    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林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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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38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06-05 2018-08-15
    7

    宁波市海曙石碶通程瓦筒厂与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浙0203民初68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市海曙石碶通程瓦筒厂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8-01-02 2018-06-04
    8

    宁波市鄞州邱隘中科建材厂与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分公司、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浙0212民初60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市鄞州邱隘中科建材厂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07-05 2017-12-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宁波市海曙石碶通程瓦筒厂诉被告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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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3民初68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海曙石碶通程瓦筒厂 被告- 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志成 收起

    ... 展开

    (2017)浙0203民初6840号陈志成(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46****315X):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石碶通程瓦筒厂诉被告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瓦筒价款16825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4日起以168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8日8时45分在本院鄞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7-10-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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