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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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 | - |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张韵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皮长明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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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 详情 |
2 | 渝保监罚〔2016〕9号 | - |
我局认为,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上述行为构成编制虚假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罚款10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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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 详情 |
3 | 渝保监罚〔2013〕55号 | - |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第4号)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罚款9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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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5 | 详情 |
4 | 渝保监罚〔2012〕62号 | - |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罚款12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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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6 | 详情 |
5 | 渝保监罚〔2011〕43号 | - |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鉴于涉案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较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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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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