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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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淳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09号 | 浙江省淳安县城市管理局 |
2021年5月21日14时左右,当事人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报请备案的情况下,将原先办公场所(位于千岛湖镇红山路88号)的一块5米*1.5米规格,含有“杭州秀水物业红山新村物业管理中心”字样并附logo的蓝白底色字体铝合板材质招牌拆卸后,直接设置在其位于千岛湖镇红山路106号的新办公场所门头上方。当日15时45分,该违法情况被巡查至此的本机关城东中队执法队员发现。执法队员当场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5月24日11时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后当事人于2021年5月24日提交备案申请,并于2021年6月15日完成招牌备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5月21日在杭州淳安县千岛湖镇红山路106号设置招牌未按照规定备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的,应当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设置招牌未按照规定备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在《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无明确裁量标准,故无法进行裁量计算。因本机关未检索到当事人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按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应当从轻处罚,故依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中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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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详情 |
2 | 淳(消)行罚决字〔2019〕0116号 | 淳安县县公安局 |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0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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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详情 |
3 | 淳(消)行罚决字〔2019〕0075号 | 淳安县县公安局 |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7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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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详情 |
4 | 淳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9号 | 淳安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千岛湖镇新安东路1189号由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圆梦家苑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4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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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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