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雄益贸易

    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建设路47号商铺十五号二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7)粤0606执7146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6-28 详情
    2 (2016)粤0604执812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2-22 详情
    3 (2016)粤0604执495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1-25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604执异282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粤0604执异282号 民事执行

    原告- 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亨达塑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 收起

    ... 展开

    (2022)粤0604执异282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亨达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梁敏红、区祥朴、韦佩英、岑锦华:关于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的(2022)粤0604执异282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81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六月十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 展开
    2022-06-10
    2

    (2022)粤0604执异279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粤0604执异279号 民事执行

    原告-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亨达塑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希域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 收起

    ... 展开

    (2022)粤0604执异279号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希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亨达塑料有限公司、岑锦华、梁敏红、梁乃壮、邓焕英、区祥朴、韦佩英:关于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的(2022)粤0604执异279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49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 展开
    2022-05-15
    3

    (2022)粤0604执异279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粤0604执异279号 民事执行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亨达塑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希域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 展开

    (2022)粤0604执异279号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希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亨达塑料有限公司、岑锦华、梁敏红、梁乃壮、邓焕英、区祥朴、韦佩英:关于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的(2022)粤0604执异279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49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 展开
    2022-05-15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