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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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06执7146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28 | 详情 |
2 | (2016)粤0604执812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22 | 详情 |
3 | (2016)粤0604执495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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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604执异28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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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异282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亨达塑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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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异282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亨达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梁敏红、区祥朴、韦佩英、岑锦华:关于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的(2022)粤0604执异282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81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六月十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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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2 |
(2022)粤0604执异27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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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异279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亨达塑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希域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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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异279号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希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亨达塑料有限公司、岑锦华、梁敏红、梁乃壮、邓焕英、区祥朴、韦佩英:关于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的(2022)粤0604执异279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49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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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5 |
3 |
(2022)粤0604执异27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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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异279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亨达塑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希域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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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4执异279号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希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亨达塑料有限公司、岑锦华、梁敏红、梁乃壮、邓焕英、区祥朴、韦佩英:关于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的(2022)粤0604执异279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49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珠海横琴华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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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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