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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弘智能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马蹄岗村湖畔工业园一期厂房一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集成印刷有限公司与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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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34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集成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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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12-26 2020-04-02
    2

    东莞市爱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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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7377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爱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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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11-15 2019-12-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粤1972执7377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6-25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1972民初13410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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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34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集成印刷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台霖电子通讯有限公司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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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3410号之二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集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称“集成公司”)与被告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台霖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集成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0329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5日起,以40329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40329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集成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73元,由被告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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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5
    2

    (2019)粤1972民初13410号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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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34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集成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台霖电子通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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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3410号之一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集成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台霖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八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9年12月5日9时15分在本院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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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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