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安市监处〔2020〕19071号 |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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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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