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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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象卫公罚〔2021〕311号 |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
象山县缘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许某甲在该公司从事住宿服务活动,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象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上述罚款,限该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借短信收到的缴款单号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宁波银行、信用联社)各网点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网页、客户端或支付宝城市服务缴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卫生即可委员会或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象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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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 详情 |
2 | 浙象卫公罚〔2019〕156号 | 宁波市象山县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进行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生,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另外,你公司未按规定对约100件杯具进行消毒、保洁,依据《宁波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裁量标准,违法程度属较重,属于《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鉴于你公司具有一项从轻、一项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本案基本事实,予以从重处罚,处罚额度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综合考虑,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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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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