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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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市佳诺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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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市佳诺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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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与胡水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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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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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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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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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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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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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嵊州市东立冲件有限公司、毛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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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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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宁波丁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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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丁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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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丁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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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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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与嵊州市东立冲件有限公司、毛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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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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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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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683民初6823号原告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等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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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68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王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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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王斌支付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917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王斌负担(款限王斌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84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5864920,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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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2 |
(2018)浙0683民初6823号原告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斌等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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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68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王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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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682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付清货款109177.5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日始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30日上午9时30时在本院黄泽标准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刘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竺传来、吴正荣依法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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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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