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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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嵊州市应急管理局罚字[2021]第2000052号 | 嵊州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嵊应急罚〔2021〕55号被处罚单位:浙江博仑高精机械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7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喷漆场所和油漆仓库的可燃气体报警器未定期检测。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属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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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详情 |
2 | 绍税二稽罚[2021]39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于2016年03月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票面金额430963.42元,税额73263.78元,价税合计504227.20元,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2、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款,你单位已于2016年03月申报抵扣,导致少缴增值税73263.7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128.46元。你单位已于2019年08月14日补缴增值税73263.78元,滞纳金44544.3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28.46元,滞纳金3118.10元。3、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成本费用,你单位已于2016年03月进行结转,导致当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430963.42元,应予纳税调增;当年度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128.46元、教育费附加2197.91元、地方教育附加1465.28元,合计8791.65元,应予纳税调减。纳税调整后,核实应纳税所得额2102645.0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25661.27元,已缴企业所得税420118.3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5542.94元。你单位已于2019年09月02日补缴企业所得税107740.85元,滞纳金44389.23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70%的罚款128754.6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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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详情 |
3 | 绍税二稽罚[2019]228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于2015年8月,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杭州格辉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300144130,发票号码03154665#,票面金额25864.11元,税额4396.89元,价税合计30261.00元,上述发票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2、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款,你单位已于2015年8月申报抵扣,导致少缴增值税4396.8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9.84元、教育费附加131.91元、地方教育附加87.94元。3、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资产价值,你单位已于2015年9月开始计提折旧,并于2018年8月份提完折旧,净产值为零。导致2015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2873.79元,应予纳税调增;2015年度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19.84元、教育费附加131.91元、地方教育附加87.94元,合计439.69元,应予纳税调减。纳税调整后,核实应纳税所得额828225.64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07056.4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206447.89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08.53元;2016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8621.37元,应予纳税调增,纳税调整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55.34元;2017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8621.37元,应予纳税调增,纳税调整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93.21元;2018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5747.58元,应予纳税调增,纳税调整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62.14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取得1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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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详情 |
4 | 浙绍市公路罚〔2018〕GD16号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18年04月08日00时00分驾驶员童小洪驾驶车牌号为浙DH5058的重型普通货车,装运玉米从宁波到嵊州,途经甬金高速K70+000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甬金中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34220KG,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超限322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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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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