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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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民申2861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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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民申28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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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7-30 |
2 |
(2019)粤1972执6256号之一钟波、赵俊英、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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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25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钟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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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2-06 |
3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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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405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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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05-06 |
4 |
(2019)粤1972执12033号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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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2033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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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05-06 |
5 |
(2019)粤1972执恢46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赵丽英;赵俊英;赵正添;赵吓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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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4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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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05-06 |
6 |
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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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960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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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5-14 | 2019-11-01 |
7 |
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钟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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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民终96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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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19 | 2019-12-05 |
8 |
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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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960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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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1-23 | 2019-11-01 |
9 |
钟波与赵俊英、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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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7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钟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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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5-21 | 2019-12-30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与赵正添、赵吓枰、赵俊英、赵丽英、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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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42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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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2-26 | 2019-06-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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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1971执5937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6-03-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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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向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俊英公告送达(2019)粤1972执12033号案件的《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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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2033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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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2033号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俊英: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公司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将你公司及你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公司及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公司及你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及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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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2 |
向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1972执12033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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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2033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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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2033号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5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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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3 |
(2019)粤1972执恢405号公告送达【中评报字[2019]第(资)H070号《评估报告书》】(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赵俊英、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经营者吴国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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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4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被告- 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 赵俊英 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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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405号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赵俊英、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经营者吴国标):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经营者吴国标)、赵俊英、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民终8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凯圣贸易有限公司厂房内木材一批[详见中评报字[2019]第(资)H070号《评估报告书》的资产评估明细表]。本院已依法委托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340506元。因你方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评报字[2019]第(资)H070号《评估报告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逾期不提出异议,亦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对已评估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得款清偿本案债务及支付评估、拍卖、执行等费用。本院将于淘宝网上发布拍卖公告,请自行关注后续拍卖事宜。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上一篇(2019)粤1972民初2085号应诉公告(颜滨)下一篇(2019)粤1972执恢465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赵俊英、赵丽英、赵吓枰、赵正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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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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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25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赵俊英、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东莞市大岭山欣融木材经营部、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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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2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钟波 被告- 赵俊英 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 东莞市大岭山欣融木材经营部 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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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256号被执行人赵俊英、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东莞市大岭山欣融木材经营部、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钟波与被执行人赵俊英、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经营者吴国标)、东莞市大岭山欣融木材经营部(经营者赵正添)、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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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5 |
(2019)粤1972执恢465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赵俊英、赵丽英、赵吓枰、赵正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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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4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 被告- 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赵俊英 赵丽英 赵吓枰 赵正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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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465号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赵俊英、赵丽英、赵吓枰、赵正添: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赵俊英、赵丽英、赵吓枰、赵正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法岭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民终7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方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方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2176608.7元,利息1326345.14元,迟延履行利息332827.6元,并承担本案相应执行费40758元,合计3876539.44元(暂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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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6 |
(2018)粤1972民初15960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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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960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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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960号之一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5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26日期间的仓储费161,329.65元;二、限被告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的仓储费195,186.4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8元,由被告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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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7 |
(2018)粤1972民初15960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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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960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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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960号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诉称:2014年4月1日,蒂卫家具(东莞)有限公司(下简称蒂卫公司)与被告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租赁及保管协议》,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2015年3月,双方签订上述协议的《解除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将因履行上述协议时存放在蒂卫公司处的全部木材存货(木材517.736立方米)全权委托蒂卫公司处理,并签订了《仓储物流协议(一)》,约定了费用结算标准和结算方式。2015年,该批货物因(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14号案件而被查封。2016年8月23日,蒂卫公司因业务调整,不再经营仓储业务,向法院申请将该批货物转由原告仓储。2016年8月26日,蒂卫公司将该批货物转移至原告控制的仓库,该仓库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路6号凯昌工业园,由原告向广东宏利仓储有限公司租赁所得。同时,蒂卫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176,289.06元(被告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26日期间欠付的仓储费,后经蒂卫公司核实,应为161,329.65元)及留置权一并转让给原告。该批货物目前仍由法院查封,案件案号为(2017)粤1972执4208号。自2016年8月27日起暂至2018年9月19日被告共欠付原告仓储费用195,186.47元,连同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26日期间欠付蒂卫公司的仓储费(该笔债权蒂卫公司已转让给原告),被告共欠付原告仓储费356,516.12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仓储合同关系、原告对被告享有的转让自蒂卫公司的债权均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仓储费用、偿还债务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了《仓储租赁及保管协议》、蒂卫仟鼎核库货物入库表、《仓储租赁及保管协议的解除协议》、出库确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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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
8 |
(2016)粤1972民初4751号之七公告送达上诉人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赵俊英、东莞市大岭山欣融木材经营部、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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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7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钟波 被告- 赵俊英公民 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 东莞市大岭山欣融木材经营部 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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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751号之七赵俊英、东莞市大岭山欣融木材经营部、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波与被告赵俊英公民(身份号码为35032119610104****)、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东莞市大岭山欣融木材经营部、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被告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对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2016)粤1972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钟波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及一审鉴定费由被上诉人钟波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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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
9 |
(2016)粤1972民初4751号之六公告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赵俊英、东莞市大岭山欣融木材经营部、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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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7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钟波 被告- 赵俊英公民 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 东莞市大岭山欣融木材经营部 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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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751号之六赵俊英、东莞市大岭山欣融木材经营部、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波与被告赵俊英公民(身份号码为35032119610104****)、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东莞市大岭山欣融木材经营部、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赵俊英、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吴国标)、东莞市大岭山欣融木材经营部(赵正添)、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波返还借款本金34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4年5月1日计至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钟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53800元,由原告钟波负担16400元,被告赵俊英、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吴国标)、东莞市大岭山欣融木材经营部(赵正添)、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400元;鉴定费50340元,由原告钟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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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
10 |
(2016)粤1972民初4751号之五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赵俊英、东莞市大岭山欣融木材经营部、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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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7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钟波 被告- 赵俊英 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 东莞市大岭山欣融木材经营部 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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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751号之五赵俊英、东莞市大岭山欣融木材经营部、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波诉被告赵俊英(公民身份号码为35032119610107****)、东莞市大岭山汇融木材经营部、东莞市大岭山欣融木材经营部、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本院定于2018年5月15日10时30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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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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