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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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税稽罚[2018]25 | 国家税务总局东阳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5年建材城项目房产为出租房产,租金收入31384328.37元,未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2015年7月新光天地一期新增投资性房地产7556234.65元,未从次月起按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2015年合计需补缴房产税823589.92元。2、2016年建材城项目房产为出租房产,租金收入37248248.83元,未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2016年需补缴房产税1500813.55元。3、2017年建材城项目房产为出租房产,租金收入35875202.69元,未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需补缴房产税1336048.01元,新光二期经2018年审计调减租金收入821796.83元,实际多缴房产税98615.62元,2017年合计需补缴房产税1237432.39元。4、2015年应缴土地使用税合计1440476.34元,2015年实际缴纳1116555.72元,2015年应补缴土地使用税323920.62元。5、2016年应缴土地使用税合计1326863.75元,2016年实际缴纳1281179.84元,需补缴45683.91元。6、2017年应缴土地使用税合计1368412.43元,2017年实际缴纳1264201.48元,需补缴104210.95元。7、2015年7月31日第93号凭证中,支付新光天地开业活动抽奖代金券,金额348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6960.00元。8、2015年5月31日第155号凭证中,在销售费用中列支新光天地商铺开业红包73000.00元,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14600.00元。9、2016年1月31日第161号凭证中,在销售费用中列支新光天地地下商铺开门奖励57000.00元,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11400.00元。10、2015年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中列支1277940.50元,未取得相关合法凭据。11、2016年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列支1443641.17元,未取得相关合法凭据。12、2017年11月30日138号凭证,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利息支出1451083.33元,未取得相关合法凭据。2015年企业已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69950133.54元,第1和第4项合计应调减2015年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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