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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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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8681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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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16、1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8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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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执460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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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5-06
    2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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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783民初2733号 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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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04-19 2021-04-30
    3

    浙江网仓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浙江贯礼商贸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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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民终1405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浙江网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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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3-30
    4

    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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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民初27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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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4 2021-04-01
    5

    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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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民初2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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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3 2021-04-02
    6

    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义乌世贸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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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民初350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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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3-01
    7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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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执402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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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29
    8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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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执403号 -

    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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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29
    9

    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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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民初27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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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0-11-30
    10

    上海坪凡实业有限公司、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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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执388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坪凡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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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30 2020-10-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楼万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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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民初812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楼万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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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民初8122号楼万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楼万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3民初8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为:一、被告楼万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的购房款75万元。二、被告楼万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金715794.64元(已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此后以75万元作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34元,由被告楼万能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建筑业巡回法庭三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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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3
    2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吴新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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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民初63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新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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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民初634号吴新英:原告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3民初634号民事裁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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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0
    3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葛世伟、卜林飞、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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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执24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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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执2451号被执行人葛世伟、卜林飞、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葛世伟、卜林飞、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3执24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葛世伟、卜林飞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借款本金1340124.91元,并支付利息5646.67元(已算至2017年10月21日,此后罚息、复利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对被执行人葛世伟、卜林飞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南街51号新光天地1幢1单元901室房地产(登记号为东房预吴宁字第1505061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五、案件受理费84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56元,由被执行人葛世伟、卜林飞负担,被执行人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六、承担案件执行费15857.72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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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19
    4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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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执5062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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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执5062号被执行人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步伟与被执行人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50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徐步伟购房款171048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2602元。四、承担案件执行费19504.87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17-07-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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