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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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卫传罚【2020】61号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8日对位于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港路135号的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1、在你单位技工室发现一瓶装有透明液体的喷壶,该喷壶上面的标签显示:开启时间为2020年7月2日,失效时间为2020年8月1日,签名为何*勤。2、在你单位技工室内还发现一个施康牌消毒片,标签显示其主要成分为二氯异氰尿酸钠,有效氯含量为36%-44%。本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同时对你单位开展消毒隔离检测,2020年8月10日收到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为杭安康(2020)检字第2020071539号的检测报告,发现:1、样品编号2020071539-12种植准备室冯*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15CFU/cm2,样品编号2020071539-15诊室四冯李*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30CFU/cm2,样品编号2020071539-16诊室四赵*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56CFU/cm2,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规定;2、样品编号2020071539-26诊室三口腔印膜(上颌)菌落总数为7.0×103CFU/件,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3.2“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200CFU/件”的卫生要求。本机关以你单位涉嫌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为由于2020年7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制作现场笔录,分别对你单位的技师何*和被委托人屠*进行询问调查。何*承认使用含氯消毒剂对口腔印膜进行消毒时没有现配现用,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5.2.2“含氯消毒液、过氧化氢消毒液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现配现用”的要求。屠*也承认了何世勤为你单位的技工,负责口腔印膜的消毒工作。同时本机关还制作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编号:0003456-0003463),本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收到采样报告后,于2020年8月12日送达了检测报告,开具了监督意见书,对杭州余杭良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屠*进行了询问,屠景浩对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进行了确认,同时确认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被采样人签名者屠*为其本人,并对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了确认和解释。屠*提交了你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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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详情 |
2 | 杭余卫公罚[2017]2044号 | 区卫生局 |
本机关于2017年8月18日查明你单位运送医疗废物未使用专用的运送工具,上述行为已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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