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湘乡市新湘路北正街76号二至多元百货店、欧鑫侵害商标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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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3执15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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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8-20 |
| 2 |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军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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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民初592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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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7-20 |
| 3 |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刘远敏、刘旭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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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5知民初26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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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30 |
| 4 |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谢爱云—邵东县工业品市场3-5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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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5知民初26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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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30 |
| 5 |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华丽日用品批发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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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执659号 | 知识产权与竞争 |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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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26 |
| 6 |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友兵日用百货经营部、宓友兵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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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执658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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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8-24 |
| 7 |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绵竹市剑南镇世均百货店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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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3执593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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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25 |
| 8 |
绵竹市剑南镇运昌干杂门市部、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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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249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绵竹市剑南镇运昌干杂门市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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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8-25 |
| 9 |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绵竹市剑南镇世均百货店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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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3执593号 | - |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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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25 |
| 10 |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山县盛源水果副食超市、孟令宝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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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执32号 | 商标权权属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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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5-31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鄂01民初382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硚口区檀雅诗星日化用品销售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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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9 | 2020-11-26 |
| 2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鲁洁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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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G30 | 2020-09-25 |
| 3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市沈北新区鑫惠购超市二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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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41 | 2020-08-27 |
| 4 | (2018)鲁13民初53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东区幸福小栈工艺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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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18 | 2020-04-23 |
| 5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东区诚润批发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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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18 | 2020-04-23 |
| 6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马召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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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18 | 2020-04-23 |
| 7 | (2019)皖01民初215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瑶海区旺兴百货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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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6 | 2020-01-23 |
| 8 | (2019)皖01民初215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兴隆百货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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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6 | 2020-01-23 |
| 9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硚口区宏福百货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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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7 | 2019-02-14 |
| 10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重庆康得利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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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四版 | 2019-02-02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鲁洁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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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850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鲁洁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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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8504号上海鲁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鲁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沪0104民初8504号民事判决书。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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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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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850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鲁洁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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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8504号上海鲁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鲁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5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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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 3 |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高新区凤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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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92民初44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绵阳高新区凤来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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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92民初440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高新区凤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如下:一、被告绵阳高新区凤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二、被告绵阳高新区凤来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共1500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公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绵阳高新区凤来超市负担6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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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 4 |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绵阳高新区凤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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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92民初44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绵阳高新区凤来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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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高新区凤来超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绵阳高新区凤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9)川0792民初44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成员通知书、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3、并赔偿原告合理费用10000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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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 5 |
2018)川0104民初8343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兴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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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834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建兴宏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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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8343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兴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建兴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708467号、第1172265号、第76664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成都建兴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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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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