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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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金公路(非)罚〔2020〕010100007号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G53567的车辆,于2019年12月19日10时33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三门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0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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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详情 |
2 | 浙金公路(非)罚〔2019〕010100565号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GF2992的车辆,于2019年07月30日17时40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27东永高速方岩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2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2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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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详情 |
3 | 浙金公路(非)罚〔2019〕010100564号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GF2992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7日02时37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60沪昆高速望道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5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52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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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详情 |
4 | 浙金公路(非)罚〔2019〕010100566号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GF2992的车辆,于2019年09月07日16时36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25长深高速武义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0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00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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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详情 |
5 | 浙统罚决字〔2018〕060号 | 省统计局 |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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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详情 |
6 | 武环罚字〔2018〕第45号 | 县环保局 |
2018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洗衣液车间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公司洗衣液车间主要生产洗涤用品,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洗衣液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池内废水通过水泵抽出,同旁边自来水管流出的水汇合后,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旁空地,经空地石头缝流入地下,最终排入外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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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武环罚字〔2018〕第44号 | 县环保局 |
2018年3月30日,群众举报白洋街道金畈村水沟内有大量含泡沫废水排入,对此我局展开了调查。经查发现,2018年3月29日,你公司员工在检修磺酸储罐时,用自来水冲洗残留在地面的磺酸,产生的废水经储罐底部的一根白色pvc雨水管(该雨水管没有接到污水处理设施)流到储罐边的窨井,再排入厂区污水排放管,最终直接排放至开发区污水管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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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7〕金卫消罚第1号 | 市卫生计生委 |
违法事实:2017年6月15日,我委对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随机抽取了批号A7065,规格500g/瓶的Osib?芦荟抑菌洗手液送检。2017年11月4日,我委收到浙(省)疾控检字第201703375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被抽检的Osib?芦荟抑菌洗手液中未检出三氯羟基二苯醚成分。被处罚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委于当日予以立案。通过询问调查、资料核查等调查取证工作,已查实被处罚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而擅自改变产品配方生产经营未检出三氯羟基二苯醚有效成分的欧丝宝Osib?芦荟抑菌洗手液(批号A7065,规格500g/瓶)。处罚依据:被处罚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之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作出罚款2000元(贰仟圆)整的行政处罚。限被处罚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区各营业网点(地址:金华市市区)。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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