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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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应急罚〔2020〕107号 | 宁波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宁波文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09日对宁波文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文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承认单位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单位生产经营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综合考量,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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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详情 |
2 | (海)应急罚〔2019〕042号 |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2019年4月16日,我执法人员对宁波文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4月18日对宁波文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文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单位负责人承认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单位生产经营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04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综合考量,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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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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