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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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夏工质处字(2018)第39号 | 夏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查实,当事人在销售食杂、日用百货时,为携带方便包装,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袋。当事人经营行为涉嫌违反相关规定,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质监局责令改正,并可视情况处于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拟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建议:并处人民币1000元整的罚款,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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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详情 |
2 | 夏工质处字(2018)第20号 | 夏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你店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袋作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以下列行为:第四项:向消费者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规定,属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质监局责令改正,并可视情况处于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行政处罚。对你店铺拟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仟元整(2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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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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