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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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萌宝乐游艺厅、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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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1113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萌宝乐游艺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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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10-14 | 2021-10-15 |
2 |
戴海宏、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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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民终3149号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上诉人-戴海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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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09-29 |
3 |
童周凯、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胜丰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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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446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童周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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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3-26 |
4 |
童周凯、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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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4462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童周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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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3-26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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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民初21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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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2-09 |
6 |
余姚市逸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余姚市英姿莱健身有限公司、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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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51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余姚市逸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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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01 |
7 |
王某;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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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012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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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1-01-04 |
8 |
童周凯、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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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428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童周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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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0-26 |
9 |
童周凯、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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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3656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童周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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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1-17 |
10 |
童周凯、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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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3657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童周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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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1-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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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润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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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0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烟台润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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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001号烟台润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18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案款3289498元;(2)违约金986849.7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45163.48元。执行员:李水正联系电话:99803781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395134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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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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