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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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海市监处罚〔2021〕714号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安泰妮亚橄榄油(混合橄榄油)”的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706.28元;(二)罚款人民币89386元。对当事人销售“安泰妮亚橄榄油(混合橄榄油)”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警告。对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欣澳源草饲牛腱”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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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详情 |
2 | 杭钱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13号 | 杭州钱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被处罚人姓名: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2月4日,杭州钱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义蓬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杭州钱塘新区义蓬街道蜜蜂村原三江超市东侧、南侧时,发现蜜蜂村原三江超市东侧、南侧有违法建筑,经队员现场检查该处有四处违法建筑,经查,当事人为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手续。2021年2月7日,杭州钱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义蓬中队向杭州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新区分局发具《征求认定(审核)意见联系函》(杭综执(钱)函字【2021】第006号),2021年2月10日收到杭州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新区分局复函,认定(审核)意见为“经查,我局无上述建(构)筑物相关审批材料”。当事人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政处罚种类:限拆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搭建在杭州钱塘新区义蓬街道蜜蜂村原三江超市东侧、南侧的案涉肆处的违法建筑物。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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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详情 |
3 | (海)应急罚〔2020〕106号 | 宁波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联丰分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联丰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指令书》复制件各一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联丰分公司检查存在上述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二份,证明受当事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委托王建铁和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联丰分公司安全员虞峥嵘均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3、当事人及其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联丰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其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联丰分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0年11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的规定,经查当事人无从重从轻情节,适用一般处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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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详情 |
4 | 甬公海(望)行罚决字[2019]52441号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望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上级部门线索,2019年11月29日下午14时15分许,我所民警对本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开发使用的三江云菜app存在未向注册用户明示而申请收集注册用户的权限有7项(写入外置存储器、访问精准定位、录音、读取外置存储器、拍摄、读取电话状态、访问粗略位置)),该公司属于未按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三江购物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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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详情 |
5 | 甬榭市监处〔2017〕6号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榭开发区分局 |
拟同意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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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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