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湖吴卫医罚(2021)30号 |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考《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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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02 | 详情 | 
| 2 | 湖吴卫传罚【2021】39号 |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有两处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一般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开展口腔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工作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项进行处罚。合并后给予警告,罚款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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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02 | 详情 | 
| 3 | 湖卫放罚 [2019]2号 | 市卫生健康委 | 处罚决定书文号:湖卫放罚[2019]2号;案件名称:湖州爱嘉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案;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州爱嘉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湖州爱嘉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至2019年9月4日已完成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但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自2019年3月27日开业以来,于2019-07-31,2019-08-04,2019-08-16分别为徐言硕(男)、苏德伟(男)、沈真妍(女)三名患者拍摄并出具DR报告单,该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中关于“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的裁量标准,当事人属于“违法程度一般,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在1—3个月的,罚款1000—2000元”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8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立案日期:2019年9月4日;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1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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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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