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萧人社监罚字[2019]0008号 | 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之规定,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询问通知书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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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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